融资租赁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一种适应性较强的融资方式,是集融资于融物、贸易与技术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眼下,对大多数中小企业来讲,由于资产规模、企业管理制度等因素既难以获得商业银行的授信、又达不到中小企业板的上市或发债的门槛。融资难,求贷无门,已成为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因此融资租赁被视为是破解中小企业融资瓶颈的灵丹妙药。
在中小企业对于融资租赁给予厚望时,殊不知融资租赁本身遇到了融资难问题,相当的融资租赁企业有优质的租赁项目却在等米下锅。造成这种状况既有历史的原因、政策原因也有融资租赁企业自身的原因,在此不再赘述。本文仅就如何破解融资租赁难题,开拓融资租赁资金来源方式及其来源渠道做进一步阐述。
目前国内融资租赁企业筹集融资租赁业务所需要的资金有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方式。不同的融资方式其对应的资金来源和资金畅通程度有很大的不同。
一、融资租赁资金的直接资金来源分析
融资租赁资金的直接融资方式分为融资租赁公司股权性融资、发行企业债券融资、委托发行信托基金融资。直接融资可以降低了国家金融体系的风险,因而受到我国政府的鼓励和支持。直接融资主要和出资人的出资意愿和出资能力相关。从理论上融资租赁公司的直接融资渠道是最宽泛的、最畅通的。
股权性融资原有模式主要是通过新设融资租赁公司筹集股本和原有融资租赁企业的增资扩股。国际上通常由保险公司或商业银行、大型生产制造厂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国内投资人对融资租赁了解有限因而也不愿意投资一个不熟悉的领域。愿意对融资租赁公司进行股权投资的,往往“动机不纯”,看中的是其中的金融租赁公司的“金融牌照”借以圈钱。
融资租赁公司吸收这样的股权投资人,完全是饮鸩止渴,不但拖垮了自身,而且败坏了整个租赁行业的声誉,使真正的国内合格投资者望而却步。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对融资租赁公司股权性融资方式做出变革,具体而言,就是从融资渠道上,致力于引进国际上融资租赁业务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资本,以中国庞大的融资租赁市场诱之,以宽松的租赁政策导之,以良好的示范效益引导包括国内、国外的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多渠道资金投资中国融资租赁行业。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已经允许以外商独资形式设立从事租赁业务、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并将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外方投资者的最低资本要求统一降低为500万美元,并下放审批权限;在运作方式上,新设外商融资租赁公司会更多采取独资方式。原有融资租赁企业的增资扩股采用合作经营,明确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将新进入的资金只用于融资租赁业务。日前,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允许金融机构开办融资租赁业务,预计金融机构会在本机构内部设立独立的融资租赁业务部门向融资租赁业务投入资金。
当然,经营规模大、经济效益好的融资租赁公司有机会可以通过企业公开上市募集股份来筹集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所需资金。股权性融资具有资金稳定性好,资金使用的固定成本低,融资额度没有限制等特点。
发行企业债券融资:企业债券通常又称为公司债券,是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券,可以自由转让。融资租赁公司发行企业债券融资,必须要对发债企业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债券的信用等级不低于A级并要求发行企业有财产抵押或信用担保,以保护投资者利益。这样才可能得到国家计委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
目前除了商业银行不能购买企业债券外,购买主体主要是保险公司、社保机构、企事业单位等机构投资者和部分个人投资者。发行企业债券融资具有资金在发行期稳定性好,资金使用的成本比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和国债的利率略高,融资额度受到累计发行在外的债券总面额不超过发行企业债券的融资租赁公司净资产额的40%限制等特点。但发行企业债券融资受到国家总体发债计划限制,准入门槛高,其资金来源并不通畅。
委托发行融资租赁信托基金是融资租赁公司委托信托投资公司为特定的融资租赁品种或产品公开筹集融资租赁项目资金。融资租赁信托是信托和租赁的结合,是不同金融产品之间进行合理组合的工具,发展空间非常大,有比较广阔的发展前景。信托业与租赁业通过战略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当事人和合作方的生产经营成本、利润、资金、设备和税收资源的合理配置。信托一般要求设定担保或抵押。信托资金来源既包括机构投资人也包括个人投资人。委托发行融资租赁信托基金具有资金在发行期稳定性好,资金使用的成本比企业债券要高,融资额度受到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的合同数量限制。信托计划由人行的非银司审批和监管,准入门槛相比企业债券低。但受合同数量限制、信息披露限制其资金来源并不通畅。
二、融资租赁资金的间接资金来源分析
融资租赁资金的间接融资方式有债权性融资、项目融资、结构融资等方式。
债权性融资是以往融资租赁企业普遍采用的融资方式,主要以企业自身的信用为保证向银行申请银行流动资金贷款。银行主要审核的是融资租赁企业信用记录和经营业绩,特别是现金流量。一般经营业绩较好、信誉记录佳的融资租赁公司才可能得到银行贷款。德隆系崩盘带出来上海新世纪金融租赁公司、新疆金融租赁公司的巨额担保连带清偿责任,本身是由法人治理结构缺陷引致的,但对融资租赁企业的债权性融资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融资租赁公司的债权性融资目前基本处于来源不畅、渠道梗阻状态。
租赁项目融资是对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从事租赁业务的金融机构(即出租人,其中金融机构含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等)发放的专项融资,专用于受让出租人的应收租金债权或出租人购买租赁资产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归还融资的业务。一般采用应收租金债权和租赁物件抵押两种方式作为项目融资的担保,并辅之以专用帐户监管等控制手段。银行不但要审核融资租赁企业,也要审核承租企业的各项必备条件,更要对相应的融资租赁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考察。综上,租赁项目融资的融资主体受限,承租人的进入门槛较高,虽有资金来源但来源渠道并不畅通。
结构融资是指企业将拥有未来现金流的特定资产剥离开来,并以该特定资产为标的进行融资。租赁融资的结构设计原则应是风险共担,利益共沾,相互制约,叠加收益,共同发展,来保证融资租赁资金的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具体而言,就是在结构设计应该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1、融资租赁是现代营销体系下面的一个重要环节,因此在设计结构时应和租赁物件的制造厂商紧密结合,在帮助他们销售产品提供金融服务时,不但要获得制造厂商在购、设备翻新等租赁风险控制方面的支持,更要取得一定的采购、生产、销售环节的利润。租赁公司的收益不应限制在设备租赁上。
2、融资租赁是金融与贸易结合的产物,租赁公司在设计结构时一方面要和资本市场对接,另一方面要和物件的二手市场对接,保证对租赁物件的物权控制和融资租赁资金安全性的控制。
3、融资租赁公司最关心就是承租企业的现金流、对承租企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对租赁物件的处置能力,归根结底就是租赁物件的处置和变现能保证融资租赁资金的回收,特别是一定比例的租赁保证金能够对可能出现的租赁资金回收风险给与充分的补偿。这是结构融资的内涵,也是和银行贷款的本质区别。
对结构融资评估主要考虑三方面内容:一是担保抵押品的质量和充分性。一般地说,结构融资模式要确立优先求偿的抵押资产质量是有保障的、在数量上是充分的,并对资产违约率、交易过程中的时间安排模式、拖欠率、市场价值下降、实现回收的拖延等因素根据历史经验进行预测;二是涉及交易的现金流结构,保证出资人到期获得利息和本金的支持措施必须到位;三是对于法律和税收的考虑,要求确保资产抵押人的合法性,以及和交易有关的资产可得性、现金流的及时性和充足性。可能的税收也会影响现金流,因此对有关问题的税收情况也进行了估计。
结构融资的独特之处是资产的运作完全没有资产原始拥有者继续经营、管理和无偿还能力的问题,不存在经营历史或先前经营活动的问题。把这些资产和原始拥有者的资产分开是结构融资评估的关键,因为评估可以直接集中在具体资产或资产组合对融资者履行支付义务的能力上。这就使债务有可能获得较该资产原始拥有者为高的评估等级。这就从本身信用记录缺失或不良的融资租赁公司的高质量融资租赁项目开辟了一条可能的融资渠道。其资金来源和渠道理论上是宽泛、顺畅的。但目前我国金融机构普遍缺乏结构融资评估的经验。
国内出台了很多促进融资租赁发展的政策,鼓励融资租赁企业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鼓励金融机构开办融资租赁业务。而且银行业的竞争也迫使银行要不断创新,开拓低风险、收益有保障的经营品种。而融资租赁正是符合银行要求的经营品种。有了外部的资金输入作为启动,融资租赁公司必须要加强内部管理,特别是有行之有效的融资租赁风险控制机制,尽快形成良好的盈利发展模式和盈利能力,在调整资产结构的同时扩大资产规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草案作出修改、颁布,打破所有制形式限制,降低企业上市、发债门槛时,融资租赁公司就有可能凭借自身实力获得低成本的社会资金。
我们期待着在政策的春风吹拂和各路资金方的积极参与性下一定会引来融资租赁行业的“真正春天”,并作为我国整体制造业发展的“加速引擎”推动着整体经济的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