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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新增3种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方式

发布时间2018-09-05 08:09 阅读量:773 返回列表

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解决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问题。该《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在保留委托评估这一传统的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方式的基础上,《规定》又新增了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三种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方式。新增的三种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方式均具有公开、透明、高效的特点,除网络询价需要较低的费用外,当事人议价和定向询价都是零费用。


《规定》重新确定和细化了委托评估的规则,对委托评估的办理流程、评估机构的选定规则、评估的期限、报告的发送、异议的审查和处理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规定,赋予委托评估新活力。


《规定》建立全国性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名单库、人民法院司法评估机构名单库和建设全国法院询价评估系统,将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工作从线下改为线上,用系统统一规则,规范行为,监督管理,预防“暗箱操作”、权力寻租等问题。


对网络询价费用和委托评估费用的负担及计付标准,《规定》通过引入保险机制解决申请执行人垫付网络询价费用和评估费用的问题,有效解决了实践中因无人支付评估费用影响委托评估效率,甚至造成无法委托评估的问题。


《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各项工作,涵盖了四种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方式的适用条件、办理流程、结果的发送、异议的处理等各个环节,进一步规范了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行为,使之更公平、更公正。


在起草《规定》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即着手开展全国法院询价评估系统的设计研发工作。案件承办人可以在询价评估系统中完成所有的确定财产参考价工作,全程留痕,且实现一键式向全部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进行询价,一键式自动摇号选定三家评估机构和向评估机构发送委托评估材料,一键式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示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和委托评估结果等。


目前,询价评估系统即将进入部署调试阶段,预计今年10月份,系统部分功能将陆续上线试运行。询价评估系统将与执行案件、网络查控、失信惩戒、网络拍卖、限制消费、指挥管理等系统形成一整套完整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信息化系统。


该系统上线将实现执行案件从登记立案到财产查控、从确定参考价到网络拍卖、从款物发放到案件报结的全程留痕、全程公开、全程监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8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8日


法释〔2018〕15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8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74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为公平、公正、高效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后,对需要拍卖、变卖的财产,应当在三十日内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


第二条 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


第三条 人民法院确定参考价前,应当查明财产的权属、权利负担、占有使用、欠缴税费、质量瑕疵等事项。



人民法院查明前款规定事项需要当事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相关资料的,可以通知其提交;拒不提交的,可以强制提取;对妨碍强制提取的,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查明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需要审计、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审计、鉴定。


第四条 采取当事人议价方式确定参考价的,除一方当事人拒绝议价或者下落不明外,人民法院应当以适当的方式通知或者组织当事人进行协商,当事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议价结果。


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议价结果一致,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议价结果为参考价。


第五条 当事人议价不能或者不成,且财产有计税基准价、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人民法院应当向确定参考价时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机构进行定向询价。


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直接进行定向询价,且财产有计税基准价、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六条 采取定向询价方式确定参考价的,人民法院应当向有关机构出具询价函,询价函应当载明询价要求、完成期限等内容。


接受定向询价的机构在指定期限内出具的询价结果为参考价。


第七条 定向询价不能或者不成,财产无需由专业人员现场勘验或者鉴定,且具备网络询价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进行网络询价。


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或者同意直接进行网络询价,财产无需由专业人员现场勘验或者鉴定,且具备网络询价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性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名单库。


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能够依法开展互联网信息服务工作的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