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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方位详解融资租赁项目收益权!

发布时间2019-03-05 05:03 阅读量:714 返回列表

  项目收益权,这是一个包含定语的综合性表述,对“收益权”进行了限定。在物权法视角下,权利人基于对物的所有权而享有收益权,收益权是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那么,项目收益权与租赁物是否存在联系?项目收益权的表现形式是否特指租金?它与应收账款、出租人的债权,以及租赁权益是什么关系?厘清前述概念,将解答租赁资产交易的核心问题。

  

  (一)   租赁物收益权

  

  融资租赁交易的载体是租赁物,对于物而言,其承载了权利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四大权能;而在融资租赁交易中,由于隔离了与租赁物所有权有关的一切风险和收益,租赁物的收益权归于承租人所有,故而出租人无权基于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对租赁物主张收益权。租赁资产交易特指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作为权利主体的交易,因此,项目收益权与租赁物收益权是不同的概念。

  

  (二)   出租人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即商主体基于交易、服务而应当收取相对人的款项。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应收账款应指向融资租赁合同(“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合同》及其附件和附录、甚至有的情况下含《咨询服务合同》等,下同)项下所有的应收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正常履约和违约状态下承租人和/或担保人等其他债务人(如有)应支付给出租人的所有款项,具体应包括以下两部分:

  

  1.正常履约时承租人应付咨询顾问费用、租金、留购价款或者承租人提前还款时应付约定损失赔偿金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应付款项,以及余值担保方的应付余值回购价款;

  

  2.因承租人违约而产生的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维权费用等,以及担保方在承租人违约时支付的相关款项。

  

  (三)出租人债权

  

  出租人债权是出租人基于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而对承租人、担保人、供货人等享有的要求给付特定行为的权利,主要包括三类给付行为:其一,要求给付货币;其二,发生约定情形时要求给付租赁物;其三,要求给付一定的其他行为,如配合出租人检查租赁物、保守商业秘密等。

  

  出租人债权中要求给付货币的权利,最终表现形式即要求义务人支付应收账款。因此,出租人债权的范畴宽于出租人应收账款。

  

  (四)租赁权益

  

  权益是特定主体在特定领域所享有的法益,而法益是指受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因此,出租人租赁权益是指出租人在融资租赁交易中的所受到法律保护的一切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和物权、司法救济权益等等。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益”特指好处,而不包括一切权利负担,基于交易而产生的随附义务、违约救济的成本支出等等,均不在租赁权益之内。

  

  相比较出租人债权,出租人的租赁权益范畴更大,最主要的体现在于物权,即出租人所享有的租赁物所有权,以及基于所有权而享有的其他权利,如标识所有人的权利、检查租赁物的权利等等。

  

  (五)项目收益权

  

  根据前述分析可知,从权利的标的范围来看,租赁权益>出租人债权>出租人应收账款,“项目收益权”与该三者是什么关系?笔者以为,在融资租赁交易项目中,收益权的标的应当指向合同带来的货币收益。具体可以从以下角度予以理解:

  

  1、项目收益权的实现形式是货币收益,而不包括债务人的其他非货币形式的给付;非收益性的应收货币,如保证金,由于正常履约状态下需返还,因此并非货币收益;

  

  2、项目收益权的期限应当从交易开始日起算(即第一份交易相关合同签订之日)到交易结束之日终止(即交易各方按约定履行了交易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或根据违约救济程序将交易所涉纠纷解决并执行完毕之日);

  

  3、项目收益权的义务人是合同项下具有支付货币义务的承租人和担保人(如有)。

  

  因此,融资租赁项目收益权特指融资租赁交易合同项下出租人对承租人或第三方享有的要求依约定给付货币并不予返还的权利,该权利所指向的货币包括但不限于咨询顾问费、手续费、租金(含或有租金)、留购价款、回购价款、逾期利息、违约金、约定损失赔偿金等应付款项,但不包括保证金。当然,对于交易双方来说,收益权的范围是可以约定的。

  

  综上分析,笔者以为,融资租赁项目收益权的标的范围不超过应收账款的标的范围。因此,在租赁权益、出租人债权、出租人应收账款、项目收益权几个概念中,项目收益权所对应的出租人权益,是最为狭隘的。这符合融资租赁公司资产交易的业务实践,因为概括转让合同项下权利义务往往不具有完美的实操性,受让人大多只是资金提供者,对于融资租赁交易合同项下的管理义务,仍需由原融资租赁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