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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撰稿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发布时间2019-03-01 10:03 阅读量:748 返回列表

  自由撰稿人由于工作方式灵活收入较高,越来越成为一些文字工作者的优先选择。作为一名自由撰稿人,在从事自由撰稿并取得一定成绩后,通常会面临三种选择:一是受聘于报社或杂志社成为记者或者编辑。二是受雇于报社或杂志社,为指定版面或栏目创作非署名文章。三是继续保持自由者的身份,向报社或杂志社自由投稿。在实际当中因前两种选择比较有成就感,所以前两种选择会得到多数自由撰稿者的垂青。但是作为自由撰稿人往往最关心还是个人收益,如果从此方面考虑,那么继续保持自由撰稿人的身份将会得到最大的个人收益。这是因为作为自由撰稿人不可避免的会遇到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例如,王先生是一位长期从事自由撰稿的文字工作者。由于王先生的文章语言生动、独特,带浓厚的地方特色,因此很受读者的欢迎。王先生每月发稿在10篇左右,每篇大约2000字左右,每篇稿子的稿酬在300~1000元不等。平均每个月王先生的收入在7000元左右。
  由于王先生的文字比较受读者欢迎,当地一些报社、杂志社多次找到王先生,请求王先生加入报社、杂志社做记者或编辑,每月工资7000元。如果王先生不愿意也可受雇于报社或杂志社,为指定版面或栏目创作非署名文章。王先生每月向报社或杂志社提供10篇稿子,每篇大约2000字,报社或杂志社将每月给予王先生7000元的报酬。
  从王先生所面临的情况来看,王先生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方面应有三种情况:一是成为记者、编辑后,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与报社或杂志社达成合作协议后,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三是继续保持自由撰稿人身份,按稿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王先生在成为记者或编辑后,按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7000-2000)×20%-375=625(元)。
  王先生与报社或杂志社达成创作协议后,每月从报社或杂志社取得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目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因为王先生是属于同一项目取得连续性收入,所以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一次收入。王先生按劳务报酬所得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7000×(1-20%)]×20%=1120(元)。
  王先生继续保持自由撰稿人身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收入为一次。在此王先生单篇稿件的稿酬按最高稿酬计算,每篇1000元。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稿酬所得每次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800元后全额为应纳个人所得税余额。因此王先生按稿酬所得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最高为:(1000-800)×20%×(1-30%)×10=280(元)。
  通过以上对照可以看出,仅从个人收益来看王先生继续保持自由撰稿人的身份所获得的个人利益最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