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潜在的庞大市场需要,我国融资租赁行业迎来了发展的黄金时期。尤其在这两年,大批的入局者的涌入,推动着行业发展的同时也增加了市场的混乱度,各种顽疾不断凸显。在时代的新风口下,汽车融资租赁如何走的更远,首先得对风险有个清楚的认知。
融资租赁风险分类
⼀、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实施融资租赁过程中的法律风险,由于企业外部或企业自身的主体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对企业造成负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
法律风险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1、融资租赁合同不周密而导致融资租赁无法得到实际履行或未能受到法律应予的保护;
2、融资租赁创新化,导致交易⼀方或双方可能因找不到相应的法律保护而遭受损失;
3、与融资租赁有关的犯罪及融资租赁资产的流失使得融资租赁的风险加大。
二、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亦称道德危机,道德风险具体是指为私利弃他人权益而不顾的一种行为。
道德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
1、对私利行为及其后果认识不足;
2、对法律及其规范性缺乏认知;
三、管理风险
由于租赁公司本身经营中的信贷风险预测机制、风险转移机制、风险控制机制不健全或不协调或不统⼀等原因给公司带来利益损失。这种由于租赁公司内部的管理缺失从而给公司造成利益损失带来的风险,被称为管理风险。
控制管理风险的要素:
1、企业自身的风险管理念至关重要;
2、风险管理和业务经营的矛盾贯穿于始终;
3、风险的大小与风险管理体系和体制是否有效成正比;
4、好的风险管理能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
5、高素质的风险管理人才队伍是创造良好的风险收入必不可少的。
四、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贯穿于企业经营之中,市场诸多的不确定性使得企业缺乏预见性或预见与市场有较大落差,市场的不确定性往往由企业自身以外的因素构成。
市场风险的特点:
1、不确定性长期存在;
2、不确定性因素也相互影响;
3、竞争加大的市场风险,有市场就有风险,竞争本身是产生市场风险的动因之一;
4、市场风险是有规律可循的。
融资租赁风险应对措施
一、合同诈骗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目前融资租赁行业存在着很多的诈骗分子,有的进行融资租赁后,只偿还一期租赁,有的甚至一期租金都不予支付,甚至有直接将车辆隐藏,人车失联等,这种情况明显涉嫌合同诈骗。汽车融资租赁业务高速发展,但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普遍风控意识不强,给一些个人甚至单位提供了铤而走险的可趁之机,利用融资租赁业务的特殊性对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实施合同诈骗。通常手法有虚构自己的经济实力、履行能力、担保能力。在回租模式下伪造汽车销售发票及机动车登记证,承租人与供应商恶意串通,不提供或者提供与正常价值严重不符的车辆,将车辆进行重复融资等骗取汽车融资公司签订相关合同并非法占有所融资金,甚至将所租用车辆用于倒卖或抵押牟利。
应对措施:
1、对承租人、担保人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分析及核实,同时还应对承租人及担保人的工作单位及工作稳定性、薪酬、家庭成员状况及其财力、购买的车辆是否与本人实际情况匹配、承租人及担保人的征信情况、涉诉情况、被执行情况及是否列入失信名单等;
2、在相关合同条文中明确约定或者要求承租人单独出具声明,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将在发现合同诈骗情形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其所提交的所有材料将作为证据使用,并要求其在所提供的资料上签字确认;
3、保留好相应尽职调查原始资料,在发现合同诈骗时,尽快整理报案材料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租金拖欠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超过95%的案件系因承租人拖欠租金而引发,看似融资租赁公司必胜无疑,但实际上因为条款的约定和诉请主张间的关系处理不当等问题,依然有融资租赁公司诉请未被全部支持的情况。
应对措施:
1、此时公司业务人员应对承租人进行催收并调查拖欠原因;
2、由公司法务部门或者律师起草相关函件以公司名义向承租人发出,并告知其法律后果;
3、司法措施,提起诉讼或者仲裁;
4、必要时建议承租人在组织力量实施自力救济,比如在能查找到车辆的前提下进行拖车,这也是融资租赁合同通常采取的措施。
三、应保证金、违约金、手续费认定的风险及对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85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该金钱优先受偿”的规定,当承租人将金钱以保证金的形式特定化后交由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占有并作为其债权的担保时,该保证金即成了动产质押金,受到法律保护,而根据双方协议约定,保证金在还有余额的情况下还可转化为预付租金用作最后几期租金的结算。保证金的性质和作用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不同而不同,因此为避免歧义及产生纠纷,在订立保证金条款时应就保证金的作用、金额、支付方式、是否计息、保存及处置方式等各方面进行明确约定。保证金和违约金是可以并存的。而手续费也是融资租赁交易定价方式的组成部分,他是提高出租人内部收益率的一种手段。在法律性质上讲则属于行业惯例,但是对于这一项费用,由于约定不全面,加上认识问题发生了一些败诉的案例。
应对措施:
1、在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保证金的保证范围应包含车辆修理费、过路费、运管费和车辆罚单款、年检、车船税、逾期未付的租金、保险费等应由承租人向第三方支付的其他应付费用,同时约定保证金一旦动用,一方应于具体确定的日期内补足保证金金额,逾期未补足的即视为一方根本违约;
2、实务中,由于违约金金额受到造成的损失30%的上限限制,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而有些时候损失难以认定,因此约定违约定金以及保证金必不可少。违约定金可以约定为不超过融资租赁合同标的额20%,在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中,汽车融资租赁公司的义务相对较轻,定金罚则基本上没有施展余地,而当承租人不能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履约时,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可以没收违约定金;
3、虽然违约定金与违约金只能择一而主张,但是并不是代表在实务中不可以同时约定违约定金与违约金。
4、“租赁手续费”使出租人提供融资服务和贸易服务的费用,合同签订、发放融资款及交付租赁物后该服务即视为已经履行,当然也需明确约定在任何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解除、撤销、无效等,手续费都不予以返还。
四、车辆被无权处分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直租模式下,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购买车辆后,将车辆登记于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名下,车辆被无权处分的风险较小,但在售后回租模式下以及即便是基于直租模式,考虑到操作的便利性、税收成本以及后续车辆使用过程中的责任承担问题等因素,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方往往并不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或者在购买车辆时将车辆直接登记在承租人名下。
应对措施:
1、避免将车辆权证如机动登记证、行驶证、机动车发票等登记于承租人名下;
2、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授权承租人将车辆抵押给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
3、在车辆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足以让第三人在与承租人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车辆为租赁车辆。证明第三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
五、车辆被查封、扣留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租赁车辆涉及刑事案件,被作为犯罪工具、赃物、证据等被公安机关扣留,或者涉及第三方民事经济纠纷,租赁车辆作为承租人的财产被法院查封、扣押,上述情况也屡有发⽣车辆被查封、扣留的风险。
应对措施:
1、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应积极争取公安机关及法院对车辆所有权的认可,包括递交购买合同、发票、融资租赁合同、机动⻋车登记证等一系列证明材料。
2、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在上述情形下,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提前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及违约金,及时向承租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并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六、车辆被盗抢、毁损及灭失风险
在汽车融资租赁中,汽车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虽然汽车的维修、保养、安全性责任均由承租人承担,车辆被盗、毁损及灭失风险亦由承租人承担,但是所有权属于汽车融资租赁公司,为充分保障自身权益并从有效控制维权成本的角度考量,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必须充分重视车辆的被盗抢、毁损及灭失风险。
应对措施:
1、要求承租人购买保险,一般实务中,第一年的车辆保险由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收取费用,代替承租人购买保险,受益人是汽车融资租赁公司。
2、目前的GPS及GMS防盗系统功能也足够强大,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应该在安装及维护、更换等环节予以充分的关注,通过定期的检查,保证上述防盗系统正常运行。
七、车辆被索赔及相关行政机关处罚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融资租赁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的风险,同车辆涉及刑事、民事案件而被查封、扣押的风险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若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在操作融资租赁业务时对承租人的认定存在过错,如承租人为自然人时其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当承租人为物流企业时,该企业并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资质或者资质已过有效期等情形下,汽车融资租赁公司仍然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就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应对措施:
1、在操作融资租赁业务时,对承租人做全面的适格承租调查。
2、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人符合使用租赁车辆并开展相关业务的一切资质条件,并承诺由于该原因导致的一切损失及索赔均由其承担,若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承担责任的,事后可向其进行追偿。
3、积极与交通执法机关进行沟通协调,争取其对车辆所有权的认可进而做出合理处置措施。
八、车辆质量问题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在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中,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是基于承租人对车辆及供应商的选择而购买车辆交由承租人使用,汽车融资租赁公司仅收取租金,供应商直接向承租人进行交付并由承租人进行验收确认,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并不对车辆的质量承担任何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其对承租人选择车辆或供应商进行了干扰,这在一些厂商系的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发生的概率更高。
应对措施:
1、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并未干涉承租人对租赁物及供应商的选择,车辆质量瑕疵与其无关,承租人不得以此为借口拒绝履行交纳租金的义务。
2、在买卖合同中,由承租人或其授权代表作为出租人的代表签名,以锁定承租人对租赁物的质量约定是知情的;在交易环节中,约定由承租人代表买方(出租人)验货和接收租赁物。
九、汽车融资租赁催收过程中风险防范
1、上门催收:上门催收是追账过程中给承租人压力最大的一种,但此过程往往引起双方对峙、甚至衍生为暴力相向。因此精心的策划安排,深入的调查交涉找出对方的弱点,以理服人,具体要做到:催收前带好合同、欠付款记录等复印件及催收函、律师函等催收材料,做到催收有据;同时,对上门催收情况应形成书面汇报材料、列明催收对象、地址、谈话内容、承租人回复情况、额外收获信息等内容。
2、取回租赁物:融资租赁公司合理设计时间节点,对于超出该节点的承租人,应及时委托律师介入,发送律师函或是启动诉讼程序。避免承租人账龄过长,同时避免拖得太久而导致租赁物失控。取回租赁物可采取两种方式,一是融资租赁公司自行取回,一是委托第三方公司取回,但若委托第三方取回,需委托资质齐全的公司,并向第三方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要求第三方公司向承租人出示,使取回过程合法化。取回过程中,应对取回标的物进行全程录音录像,证明自己合法并留存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