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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合同隐秘的bug在哪里?

发布时间2018-07-24 06:07 阅读量:690 返回列表


互金平台的合同及法律文件,本是一件很复杂的综合体,应当仔细进行结构设计,认真起草完善。要做到全而不漏,多而不乱,有而不冗,实属不易,需要平台下笨功夫和细功夫。


在互联网金融的早期,大多互金平台都视合同为形式,一家公布了,众多平台都一拥而上,抄来抄去。稍微有点底线的平台会根据自家情况做些调整,但有些平台为了省事,拿来就用,连一些个性化的东西也一并抄来,比如,有一家平台连人家联系地址都抄来了,看了真是让人大跌眼镜。

早期这种萝卜快了不洗泥的做法,到了潮水退去的时候,就将那些应付差事的平台的本质暴露出来了。

互金平台的合同及法律文件,本是一件很复杂的综合体,应当仔细进行结构设计,认真起草完善。要做到全而不漏,多而不乱,有而不冗,实属不易,需要平台下笨功夫和细功夫。

但在风口上,都幻想着飞起来实现财务自由,谁愿意坐冷板凳面对枯燥晦涩的法律合同呢?

于是,现在我们看到在互联网金融平台需要善后的时候,由于早期缺少对合同的敬畏,导出了很多棘手的问题。

1
没有主体的合同

有个朋友投了一家平台,兑付出了问题,找到了我,问怎么办?

作为律师,第一件事肯定是要看看合同。不看还好,一看就懵了,合同除了有居间方平台和投资人外,没有借款人。

这是典型的自融套路,早期跑路平台大多都是这个模式,看到这里,就开始替这个朋友捏把汗,这钱是八九不离十要不回来了。

我问他,你当时没有考虑把钱借给谁了吗?

他答道,不知道啊,只知道从平台放款后可以得到较高的利息。

这个真是没办法的事,这样的合同签了,就算平台跑路了,除非报案走刑事程序,民事途径几乎无法启动,没有有效的书面合同,靠实际打款支付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在目前的司法条件下,难度可想而知。

平台的不良居心和投资人的很傻很天真,让这样的纠纷处理起来犹如无解的方程,耗时耗力,效果不佳。

2
法律关系混乱

互金行业早期,外部基础设施薄弱和法律环境不太友好,导致很多平台业务发展粗放,置法律逻辑于不顾,怎么顺怎么来。

拿房抵贷为例,房屋抵押需要登记在债权人名下,但是网贷投资人众多,全部登记不太现实。

一般可行做法为,担保公司就借贷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将房屋以反担保的方式抵押给担保公司。

但很多平台为了省钱或压根觉得这个弯弯绕的没有必要,就直接将平台作为抵押权人进行登记,但是为了避免自担风险,其又没有向平台投资人承诺连带责任。

项目顺利进行,这点问题被掩盖了。一旦债务人违约,就麻烦不断,网贷平台作为信息中介,直接介入债务人担保关系,有自担嫌疑,不仅给资产处置带来麻烦,其本身合规也有触犯红线的可能。但是要是真不介入,投资人的“刚性兑付”压力平台也是很难抗住。

就算平台豁出去了,为了达到实质上的资金安全,保障投资人利益。其处置资产的法律关系也是非常别扭。我们稍微捋一下这个关系就明白了。

借款人是债务人,投资人是债权人,平台是居间方,平台同时又是抵押权人。

这么分析一下,投资人压根和这个房屋抵押关系没关系,严格讲,这个抵押合同作为从合同与主合同的主从关系有脱节,能否通过法律论证补足,让其有效是一件非常麻烦且未必有效的工作。

自己种的果,含泪也得吃。

3
格式条款之殇

如果说,上述两个问题,还有责难投资人或平台的可能,这个问题就是与行业发展阶段密切相关,而与某家平台是否合规关系不大的问题了。

互联网金融,或者说互联网企业均或多或少有这样的苦恼。

格式条款,由于早些年与霸王条款相关,因此,很多人一上来就认为格式条款就是霸王条款,这点其实是个误解。

霸王条款是格式条款,但格式条款未必是霸王条款。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由此可以看出,格式条款追求的价值是效率,其本身不反对公平。但是起草格式条款的当事人,难免会利用其强势地位滥用格式条款,去侵犯相对方的权益,由此造成了霸王条款。

为了防止格式条款提供方借优势地位,损人利己,法律站了出来对其做出了约束。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均是防止格式条款演变成霸王条款的举措。

这也恰恰成为目前互金平台难以回避的问题。

比如,网贷平台约定纠纷解决机制适用仲裁,那么这种以格式条款约定的方式是否符合仲裁法第四条“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的要求。

《合同法》格式条款的定义明确指出格式条款“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那么严格按照仲裁法来讲,这样的约定可能会被认为无效。

最高法院其实已经过司法解释明确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说得很清楚了,未采取合理提示,别说仲裁条款,就连约定管辖也一样有被推翻的可能。

你可能会说,这里说的是经营者与消费者,网贷平台会员是消费者吗?

别急,我们看看央行怎么说。《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规定,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自然人。

以此概念来推断,网贷平台的借款人与投资人,被认定为金融消费者的概率很大,尽管网贷平台金融机构的属性本身也具有争议。

分析至此,格式条款对于互金平台,不管是网贷机构、众筹机构、互联网交易所,互联网银行等等,均有一天会面对这个绕不过的问题。因为在平台上线时,据笔者所知,几乎很少很少平台在起草平台协议和文件时会考虑这个问题。

因此,这是互联网金融平台隐藏最深,也可能是最有争议的合同bug。

4
结语

互金行业早期发展,合规内容大多作为个贴金的东西,有就行,应付监管、投资人、甚至员工,但是一旦形势不好,出问题后,原来一条战线的蚂蚱就开始互撕,任何不合规的内容,尤其是表现在合同上的法律瑕疵,就成为当事者的阿喀琉斯之踵,稍不留神,就会被人一招毙命。




作者:余英杰

来源:余律笔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