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债券市场爆雷事件不少,其中一些债券爆雷还引发了一系列连锁反应!
近期就有这样一个案件因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一份判决文书和此前银河证券的公告而被曝光。
事情是这样的:2017年6月份,银河证券和太平基金做了四笔回购交易,回购金额超过1.4亿,谁知协议到期后,未进行还款,而银河证券之后真正交易的是用银河证券名义的一个私募基金公司易禾水星旗下产品。
而这四笔回购交易到期出现了未还款情况,虽然太平基金和那个私募易禾水星都不愿意承担损失,太平基金公司在2018年1月向银河证券提起仲裁诉讼,要求银河证券偿还融资款和利息合计1.45亿。
而法院裁判文中的内容显示,银河证券以只提供通道为理由,向法院申请当初签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无效,这一申请被法院驳回(基金君解读:也就是认为当时签订的主协议有效,银河证券需按照这个主协议来执行相关义务和权益)。
最终这1.45亿债券回购违约,谁将承担责任?银河证券、太平基金还是私募易禾水星,基金君将继续跟踪报道。
银河证券今年3月公告
涉及太平基金1.45亿仲裁
今年3月底,中国银河发布了一则子公司涉及约1.45亿元仲裁的公告,涉事双方分别为子公司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太平基金。
该公告称,2018 年1月19日,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请求公司偿还四笔回购交易项下融资款共计人民币1.4467亿元,偿还融资利息共计人民币39.8万元(两者合计1.45亿元),并自四笔回购交易到期结算日起分别按日计算偿付补息及罚息。
经公司核查,与太平基金进行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交易对手方为公司子公司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定向资产管理产品“银河汇达易禾109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易禾 109 号为公司经纪客户,公司为易禾 109 号提供交易指令申报服务。
太平基金因无法就违约处置方案与易禾 109 号委托人协商达成一致提请仲裁。
直白一点的解读就是:银河证券参与的这个债券质押式回购是定向资产管理产品银河汇达易禾109号,发生交易纠纷了,太平基金协商不成,把银河证券给告了,要求偿还本息1.45亿。
科普一下: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正回购方(卖出回购方、资金融入方)在将债券出质给逆回购方(买入返售方、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回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回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正回购方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融入资金、出质债券的一方;逆回购方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融出资金、享有债券质权的一方。债券所有权并未实际交割。
通俗的说,就是债券正回购方将债券抵押给逆回购方,融入资金,回购期满时,逆回购方归还正回购方质押的债券,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一定利息。
北京市第四中级法院判决显示:
已驳回银河证券《主协议》无效请求
近期,基金君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看到了一则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正好也是和这个案件密切相关。
案件中银河证券的民事请求为:申请《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无效。
银河证券给出的理由是:1、太平基金提起仲裁的依据是太平基金签署的《主协议》。然而该份协议仅有太平基金盖章,银河证券并没有盖章。
2、仲裁案件(SDF2018031号)中所涉的交易实际为银行证券的经纪业务,涉案回购交易是由北京易禾水星投资有限公司委托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通过银河证券提供的通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系统进行的申报交易,因此,真实的正回购方实为易禾水星,太平基金对此也是明知的,银河证券只是提供了交易通道,做了经纪业务,并非实体交易中回购双方的任何一方,故不应受到《主协议》仲裁条款的约束。在案的由银河证券盖章的《主协议》是银行证券为自营业务而签订的,与涉案交易无关。
太平基金针锋相对,提出了自己的2点理由。
1、银河证券签署了《主协议》,备案在上交所,故其应受到《主协议》的约束。
2、根据《主协议》第四条的约定,正、逆回购双方均需签署《主协议》,通过上所系统进行申报、系统确认、生成成交数据,太平基金与银河证券都分别签署过《主协议》,再结合太平基金提交的系统成交数据,正、逆回购双方直接指明是银河证券和太平基金。对于银河证券所述实际交易主体是其他公司太平基金并不知情,在交易时也不能获知交易对手并非银河证券,相反在交易过程中银河证券有足够的机会表明其并非正回购方但均未为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之规定,交易发生时若交易一方没有披露自己的身份,相对方有权选择向该方或其代理人主张权利,即太平基金有权选择向银河证券主张权利。
通俗一点来说:银河证券说这个主协议没盖章,并且太平基金知道是那个私募基金在交易,所以银河证券这个主协议应该是无效。太平基金则说,主协议后是在交易所进行的各项交易,相当于默认了主协议,太平基金并不知道这个交易背后实际交易主要是私募易禾水星。
法院通过审理后认为,申请人银河证券提出的仲裁协议无效的理由均不属于法定事由,不能成立,对其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驳回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太平基金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签署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中的仲裁协议无效的申请。
这个案件的法院审理结果支持了太平基金的观点,认为这一主协议有效,后续太平基金能否向银河证券追偿1.45亿债券本息,还要看相关方进一步的法律行动。
背后私募参与质押股暴跌80%
用银河证券的通道进行交易的北京易禾水星投资是一家以债券投资为主的私募基金,成立于2010年11月,注册地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注册资本1500万元。
据官网介绍,公司多名核心成员均有外资行固定收益投资背景,公司法定代表人原任法国东方汇理银行(Credit Agricole CIB)执行董事和中国北方资本市场主管,负责中国北方地区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固定收益产品的投资、销售和交易。加入法国东方汇理银行之前,在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担任金融处处长及首席交易员,负责管理中远集团金融市场投资及外汇、利率等衍生品交易。
基金业协会备案信息显示,易禾水星共备案了包括水星高收益债券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内10多只私募产品,包括易禾虹越债券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水星奔腾固收增强4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易禾飞越债券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超过10至基金均是由银河证券担任托管人。
据悉,2016年11月2日公告显示,亿阳信通大股东亿阳集团以亿阳信通的5.85%股份质押给北京易禾水星投资有限公司,用于资金周转需要。当时,亿阳集团质押的股份数就已占其持有股份总数的99%。